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镇汇检罚〔2020〕第5号)显示,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4.6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100万美元,为香港公司鸿庆工贸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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