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11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经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材料,虚列“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套取费用。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裴宝峰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泰安银保监分局对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裴宝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裴宝峰时任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2014年8月13日,山东保监局关于裴宝峰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裴宝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选址大连,注册资本77.95亿元。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55%;第二大股东分别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2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09号望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裴宝峰
当事人:裴宝峰
身份证号码:37012119731229XXXX
职务: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材料,虚列“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套取费用。
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裴宝峰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百年人寿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裴宝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