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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基金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2  浏览次数:27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林晓征20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林晓征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管理办法》起草背景的提问时表示,随着行业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发布实施,现行部分监管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需要,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重点内容。

  第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一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二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例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三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第二方面,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第三方面,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第四方面,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诚信约束。第五方面,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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