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3号)显示,2020年11月20日,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电子”,300327.SZ)对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该公告显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而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02亿元、2.53亿元、2.87亿元。根据考核指标测算,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48亿元、2.17亿元或1.86亿元即可完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80%或50%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业绩考核指标,分别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长4.64%、-8.44%、-21.52%。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中颖电子核查说明如下事项:
1.公司结合收入确认政策、主要产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等,详细说明11月20日披露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已经基本确定,以及将其作为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有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请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中颖电子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颖电子成立于1994年7月13日,注册资本2.79亿元,于2012年6月1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715.72万股,持股比例24.03%。
中颖电子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79亿股的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85.5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27%;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4.4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8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363人的35.26%。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中颖电子2020年三季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收2.87亿元,同比增长37.65%;归母净利润5646.81万元,同比增长33.42%;扣非净利润实现5523.71万元,同比增长34.0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691.60万元,同比增长1.09%;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7.42亿元,同比增长24.17%;归母净利润1.50亿元,同比增长15.63%;扣非净利润实现1.38亿元,同比增长13.4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亿元,同比增长0.96%。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3号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你公司对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年。而你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42亿元,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02亿元、2.53亿元、2.87亿元。根据考核指标测算,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48亿元、2.17亿元或1.86亿元即可完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80%或50%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业绩考核指标,分别较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增长4.64%、-8.44%、-21.52%。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结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主要产品的委托生产、销售发货和收入确认周期,以及主要客户订单签署、预计销售发货、确认收入情况及对应时间节点等,详细说明你公司11月20日披露激励计划时,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是否已经基本确定,以及将其作为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年度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历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以及行业周期性发展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实现营业收入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有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3.结合上述答复进一步充分论证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相关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请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