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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股东西藏升安能收监管函 减持未预先信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1  浏览次数:30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0号)显示,2020年11月20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披露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大洋电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份46.4万股,占大洋电机总股本的0.02%,成交金额196.11万元。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洋电机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23.66亿元,于2008年6月1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鲁楚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41亿股,持股比例27.1%,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13亿股,持股比例4.76%。 

  大洋电机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获悉股东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升安能”,持有公司股份4.76%,与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9%。)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交易均价为4.23元/股,成交金额为196.11万元。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0号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披露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作为大洋电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份46.4万股,占大洋电机总股本的0.02%,成交金额196.11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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