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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公司股东异常交易股票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2  浏览次数:42

  中国网财经12月1日讯 南京化纤日前公告表示,公司股东金光华因异常交易“南京化纤”股票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光华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化纤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光华控制本人账户自2015年8月16日起交易南京化纤股票,截至2017年10月24日,累计成交591笔,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南京化纤股票8,000,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

  金某系金光华之女。金光华控制金某账户自2015年11月9日起交易南京化纤股票,截至2017年10月24日,累计成交235笔,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南京化纤股票7,363,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

  汤某英系金光华之妻夏某创办企业金色光华烟酒总汇的工作人员。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京化纤股票16笔,合计买入1,044,110股,交易金额6,731,941.83元。

  2018年3月12日至3月13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卖出南京化纤股票4笔,合计卖出260,000股,交易金额1,922,653元。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3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京化纤股票6笔,合计买入3,362,000股,交易金额2,377,683元。

  金光华作为持有南京化纤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金光华的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材料。江苏证监局对金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金光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予金光华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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