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要,而实践中,其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格兰仕诉新宝股份一案再度引发各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聚焦。
格兰仕前员工却成“工具人”?
“他实际上就是这场‘谋划’里的工具人。”谈及此次诉讼,格兰仕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里的他,指的是格兰仕前员工刘某。格兰仕方面表示,此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目前刘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公开资料显示,刘某2000年7月加入格兰仕,参与格兰仕公司磁控管项目建设,此后任格兰仕磁控管制造部综合管理科副科长兼技术工艺组组长,参与了格兰仕公司磁控管技术的核心研发过程,掌握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装等整体流程技术信息,对磁控管项目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同时由于其在磁控管制造部门职务内容的便利,可直接接触格兰仕公司供应商等核心经营信息。
格兰仕方面称,刘某早在2016年尚在公司时,就疑似对外泄露商业秘密,并接受被告企业之一东菱威力的秘密聘任,此后又离职,并在不久后入职被告企业之一东菱威力100%控股的美格公司,并最后成为美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刘某离职后,又有不少人陆续离职,并发生了一些事情,公司才慢慢察觉到问题,并开始调查。”格兰仕方面人士向记者表示。
被告企业有“千丝万缕”联系?
看似一场惊心动魄的“无间道”,实际上是一场关联多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格兰仕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被告包括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宝股份”)与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菱威力”)、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格公司”)和美格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诉称被告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对于刘某在格兰仕集团、东菱威力、美格公司的“辗转腾挪”情况,东菱威力、美格公司并未回应,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指责,新宝股份发声明回应称,新宝股份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也未在磁控管类产品上注册过“SUNBOW”这一商标,新宝股份的官方认证英文名为Guangdong Xinbao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s Co.,Ltd,而非格兰仕公司举证中所述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此事件与新宝股份无关,新宝股份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
那为何格兰仕要起诉新宝股份?值得注意的是,新宝股份、东菱威力、美格公司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天眼查显示,美格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为东菱威力,新宝股份虽然在股权上与东菱威力没有联系,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郭建刚,且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均为二者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依然是郭建刚。
新宝回应并未令人信服
新宝股份跟该事件是否有关系?虽然新宝股份回应称无关,然而,根据美格电子生产的磁控管上标识的“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对应的FCC认证资料显示,“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的FCC认证地址与新宝股份的注册地址一致,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且注册邮箱也是新宝股份的官方邮箱,邮箱地址都是donlim.com。
FCC认证是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子产品颁发的一种认证,包括微波炉在内的许多通信、电子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求取得FCC认证,而东菱威力在美国等海外市场接受微波炉订单,需要取得美国FCC认证后才能顺利进入当地市场销售。
分析人士认为,由东菱威力来负责微波炉生产,并由东菱威力投资的美格电子生产磁控管,这很容易让人怀疑是不是在通过不同公司的经营业务安排,以应对未来的一系列专利侵权风险,而格兰仕正是据此对新宝股份提起诉讼,认为这是“精心布局”。
企业商业秘密维护艰难
依据格兰仕的指称,该案件涉案金额甚至可能超过1亿元。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其都是关乎愈发凸显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家电分析市刘步尘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家电制造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意味着家电行业专利和技术意识的觉醒,反映了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也暴露出部分家电企业仍然依靠 “ 模仿 ”、侵权来维持竞争力。
有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格兰仕诉新宝股份的本质,可以说是知识产权里商业秘密的维护问题。
据悉,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运用,对于技术进步来说至关重要。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有力地促进创新,促进我们产业的升级换代,促进我们企业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整个社会主义的建设、创新战略的健康发展起积极的作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认为。
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解析,如果格兰仕方面陈述属实,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之后需要对被侵犯的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司法鉴定、同一性鉴定,并对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逮捕。
然而,法律界普遍认为,此类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度并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并不好打。“从整个大环境对于商业秘密的态度来看,国际环境上,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及经济社会实践,都给予商业秘密财产法律地位的保护。我们国家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仅有一个概括性的规范,还不够细密。司法实践中,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也存在较多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