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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贺州支行违法造成贷款损失遭罚 两人遭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68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12月9日公布的贺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贺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造成贷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贺州银保监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 

  贺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贺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王学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贷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贺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禁止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贺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贺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张海舟未认真履行贷前调查,造成贷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贺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禁止2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桂林银行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可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本外币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末,桂林银行已在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崇左等广西10个地级市开设了分行,在广西兴安、横县、藤县、容县、平南、桂平和广东深圳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桂林银行及控股村镇银行资产合计3134亿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2013年7月22日,王学军卸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负责人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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