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2012年,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17年3月,王某将当时6岁的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下半年,王某再次起诉陈蔓,要求判令解除转让合同,归还购房款55万元。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因为没法还钱,陈蔓成了“老赖”,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金水区法院公开致歉。
这一事件引起热议。12月15日,金水区法院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红星新闻获取的金水区法院《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解除限制消费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金水区法院解除对9岁女童的限制消费令。
记者查询了解到,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72岁的王维治是陈蔓的外公。家中遭遇变故后,陈蔓的法定监护人成了王维治。这些年,老人一直在为陈蔓的官司奔走。12月16日,王维治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获悉对外孙女的限制高消费令被解除后,“我心情很复杂。我们实际上享受不了什么高消费……为什么当初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时候,没有考虑我外孙女的履行能力呢?我说一句不太合适的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以下为红星新闻与王维治的对话。红星新闻:知道外孙女被解除消费令后,你什么心情?王维治:心情很复杂。解除了本来是高兴的事情,但实际上我们享受不了什么高消费,我们经济条件并不好。红星新闻:对于金水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来又解除的做法,你怎么看?王维治:我有一些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什么当初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时候,没有考虑我外孙女的履行能力呢?我说一句不太合适的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现在媒体报道、舆论关注了,才注意到这个问题。法院之前的工作是不是做得太草率了?就像有的评论观点一样,太缺少人情了,不人性化。红星新闻:有网友认为,为什么不卖房还债?王维治:她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工资收入。把房子卖了,住哪呢?而且我也没有权利去卖房子,这房子是陈蔓的财产,我只能帮她看护。我百年以后,她怎么办?现在有个房子,以后生活也稍微有点依靠。红星新闻:作为陈蔓的外公,你怎么看待她的家庭遭遇?王维治:一个小孩,父母双亡,外婆也没有了。她父亲虽然是有罪的,但毕竟是她的父亲,她父亲被判死刑,对她来说不是一个好事。从死者受害人家属的角度来看,这是个精神慰藉,但从罪犯女儿的角度来看,这绝对不是个精神慰藉。红星新闻:你是陈蔓的监护人,你会担心她知道她所经历的这些事吗?王维治:我们尽量消除这些痕迹,不让她知道,特别是有很多人对她家庭遭遇有质疑,有些不当的言论。红星新闻:以后有什么打算?王维治:先处理好官司的问题,准备申请再审。也会关注我自己的身体状况,我今年72岁了。我想尽可能多活几年,多照顾她(陈蔓)几年,把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