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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农商银行五项违法遭罚130万 贷款资金被挪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1  浏览次数:4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83号显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告不一致、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且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97号显示,徐东?P对所在机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 2018年6月8日,宁波银监局核准徐东?P的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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