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三十九期),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药监药罚〔2020〕12-1号黔药监药罚〔2020〕12-2号)显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参芎葡萄糖注射液。
生产标示生产企业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批号为201906032、规格为100ml:盐酸川芎嗪100mg,丹参相当于丹参素20mg的“参芎葡萄糖注射液”,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标准WS-10001-(HD-1136)-2002-2012-2017检验,[检查]项下可见异物项“检出明显可见异物”,结果不符合规定。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7.3亿人民币,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景峰医药”,000908.SZ)全资子公司。
景峰医药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8.80亿元,于1999年2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叶湘武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4亿股,持股比例19.8%。公司年报显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100%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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