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近日,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因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诉至法院,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2021年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8731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原告麒麟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删除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斗鱼房间号265438)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关侵权视频;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麒麟童公司称,歌曲《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原告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ISBN:978-7-7994-3346-2)中。彭钧、李润于2009年7月与原告麒麟童公司签署了《著作权转让书》,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歌曲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斗鱼公司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其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斗鱼房间号265438)以营利为目的,在自2017年至2018年多次斗鱼直播活动中,共计演唱至少1次涉案歌曲,且播放有涉及歌曲原版伴奏,并于在线观看粉丝形成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完毕后形成相应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粉丝及网络用户均可以随时随地对该侵权直播演唱视频进行播放、下载和分享。被告是斗鱼直播APP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与其主播在长期的直播活动中,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范围十分广泛,凭借侵权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十分巨大,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
经审查,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青蛙乐队于2009年发表的歌曲专辑《我们爱音乐》中包含歌曲《小跳蛙》,专辑中标有“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版权”字样。专辑内页显示涉案歌曲《小跳蛙》,词:彭钧/李润(身份证名为李光辉,李润为笔名),曲:彭钧。彭钧和李光辉分别于2009年7月21日和2009年7月26日签署《著作权转让书》,将其拥有的该歌曲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复制、生产、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编辑、宣传等著作权使用权和邻接权之全权转让给原告麒麟童公司永久性独家拥有。
此外,原告提交了网络主播“刘飞儿faye”的斗鱼平台个人主页信息网页截图,显示“刘飞儿faye”,“房间号为265438”,“关注230.8万”。法院认为,通过在斗鱼网站直播回放页面取证,从该证据呈现内容可见,涉案视频系对主播在直播间中的直播行为进行固定并回放,故可推知确曾存在通过对应直播间的直播行为,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另查明,网络主播“刘飞儿faye”与斗鱼公司签订有《斗鱼直播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主播根据斗鱼公司注册要求及规则,在斗鱼公司合法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申请成为斗鱼公司的直播服务提供方,为斗鱼公司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服务期间均应视为协议期内。斗鱼公司不事先审核前述被上载的、由直播方参与、编辑、制作的视频内容,也不主动对该等视频进行任何编辑、整理、修改、加工。直播方与斗鱼公司不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斗鱼公司无需向直播方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直播方在斗鱼公司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歌曲的词作者为彭钧、李润,曲作者为彭钧,享有该歌曲的词与曲著作权。根据两份《著作权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音乐作品《小跳蛙》的相应著作权;本案中,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在直播时未经许可演唱涉案歌曲,直播形成的视频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可以进行回看,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地点获得涉案歌曲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歌曲的行为;虽然被告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鉴于涉案直播行为比普通用户分享行为呈现更强的营利性,存在更大的侵权可能性,且被告对直播内容有直接经济获益,应对侵权行为具备相匹配的认知能力和信息管理能力。因此,被告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不清楚涉案视频是否删除,被告主张未曾找到涉案视频,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故法院对原告这一诉讼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驳回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2日,注册资本667.86万人民币,为程进100%持股公司。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注册资本2234.16万人民币,陈少杰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