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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 回顾事情经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74
 近期在广东深圳发生了一起遗赠案例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深圳一名男子,他的妻子有婚外恋,分居之后,因为生活需要,该名男子就聘请了一名保姆,2010年与保姆同居。2015年男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2016年男子写下遗嘱,三套房产归保姆,关于这三套房产的事情,原配和保姆就房子问题对簿公堂,目前这一案件有了新的进展,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的协议是否有效。

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

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4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千万房产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详情

深圳南山区三套房的故事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300平方米。4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而这房子的故事,还得从1995年说起。

1995年,刘高达(化名)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

彼时,其妻子47岁,共同育有三男二女,但夫妻感情却不和。

据刘高达遗嘱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刘高达的妻子则表示,其和子女发现刘高达和杨娴琦之间的关系后,刘高达和家人产生矛盾,刘高达和杨娴琦于2010年左右开始同居。

也就是在刘高达和杨娴琦非法同居的那年,当地政府开始对大冲村进行旧村改建,刘高达也因此分得300平方米回迁房面积,其5个子女均分得了100-503平方米不等的回迁房面积,其妻子因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儿子,其只自留了80平方米。

2010年4月19日,刘高达与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刘高达因位于南山区房屋的拆迁获得回迁房屋补偿300平方米,具体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每套各100平方米。

此后,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5年7月3日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高达立下了自己的第一份自书遗嘱《刘高达遗嘱》。遗嘱中提及:“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娴琦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后经司法鉴定,该遗嘱落款处的签名字迹是刘高达所写,但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遗嘱之后的第五天,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刘高达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

然而,刘高达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高达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娴琦一同生活。在其去世前的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的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的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的签名字迹为刘高达本人所写。

在杨娴琦提交的《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中显示,刘高达在2017年8月5日时神志正常,意识清楚。但刘高达的妻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刘高达去世后,其妻子对其遗留的上述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了继承公证。2018年,杨娴琦将刘高达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执行遗嘱内容,继承深圳南山区这三套房。

审理关键点:遗嘱的有效性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两份遗嘱中关于刘高达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

关于刘高达的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娴琦和刘高达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高达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那么,哪部分是刘高达的合法遗产呢?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房产属于刘高达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没有证据显示其夫妻之间就上述三套房产等财产达成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高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娴琦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属于遗产,由杨娴琦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何会出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违背公序良俗”对遗嘱的有效性判定方面产生不同结果呢?4月28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从判决文书来看,《刘高达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属于代书遗嘱。根据届时有效的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虽为刘高达亲笔书写,但是日期非本人书写,单独缺乏有效性要件;代书遗嘱,采用了见证人加代书的方式,代书人主体适格,但是未采取现场代书方式,亦单独缺乏有效性。至于被继承人刘高达在签署上述两份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也无法支持。“二审法院未对两份遗嘱有效性进行进一步明确,可能是深圳中院未有确切把握确认两份遗嘱的效力。”张博认为,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对上述两份遗嘱有效性进行判定,而是直接依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以刘高达将遗产遗赠给婚外恋对象杨娴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直接确认遗嘱无效。“现阶段,‘公序良俗’还是一个无明文的模糊地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会发生变化,届时‘公序良俗’的内限也会随之变化。”张博对记者说道。

那么,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都有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呢?

张博表示,民法典生效后,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形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遗嘱无效的风险性。

除具备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要件外,从财产合法性和遗嘱目的合法性看,自然人创立遗嘱还需要注意:处理的财产是否无权处分,如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财产,违章建筑,未过户车辆,其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财产;处理的财产是否侵害第三人权益;处理的财产是否为非法所得;处理的财产是否违反公众利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如资助违法违规的对象,或者不当输送利益、贿赂,严重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等;处理的财产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

深圳遗赠保姆无效案争议:公序良俗的标准在哪?

深圳的一个遗赠案例。案情是,深圳一男子,其妻有婚外恋。分居后,男子请了保姆,2010年与保姆同居。2015年男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2016年男子写下遗嘱,三套房产归保姆。之后,男子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女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2017年)男子因病去世,诉讼终结。去世前,男子再写遗嘱把三套房子给保姆。去世后,原配与保姆就房子问题对薄公堂。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男子遗嘱部分有效(即处分自己财产的有效,处分夫妻财产的无效),故两套房给原配,一套房给保姆。双方不服,向深圳中院上诉。二审认为,男子与保姆同居违反婚姻法,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无效。房子由原配继承,保姆没份。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情理法交织。在法律上,因二审期间男子去世,一审离婚判决不生效力,故夫妻关系还在。但在感情上,明显男子与原配已无感情,与保姆有深情,把房屋给保姆是男子的本意。故一审的判决方案,是有人情味,二审的判决则是机械,硬是违反死者的本意,把房子给原配。

改判,问题出在哪?在于对“公序良俗”的不同理解。公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或者说普通的社会道德,但是道德标准经常是含糊其辞,一旦具体到案件,就会出现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分歧。就如本案,一审就认为,保姆有感情,且照顾有功,故应该分套房子。而二审就抓住一点,婚姻期间还与保姆同居,不合婚姻法精神,“一刀切”判无效。显然二审的思维没有人情练达。因为同居,也有具体情况的。如果是男子无端找小三,当然是有悖善良风俗,可谴责性大,如果是与原配不合,且离婚不成,此时同居的道德可谴责小。反过来看,原配的坚决不离,亦有拖累男子之嫌。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还高举道德的大旗,颇有“存天理,灭人性”之虞。假如男子还在世,或地下有知,对二审判决亦是不服,后悔不如早点处理掉房子。

再看二个法院逻辑所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根据一审判决,遗赠尊重死者生前意见,守望相助,但也有不惩罚非法同居之嫌。根据二审判决,惩罚了非法同居,但违背了死者生前意见,也无视守望相助。那么在这样熊掌与鱼肉无法兼顾的情况下,取何种逻辑为善良?窃以为,还是一审的逻辑为宜。其实,审判中,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就是法官的个人判断。打官司有的时候也是看运气,碰到价值观一致的会判赢,价值观不同的就判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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