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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 保姆无继承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129
 4月29日消息,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保姆无继承资格。3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司法文书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向公众披露了一个家庭恩怨和保姆成为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

此次遗嘱纠纷涉及的房产是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的3套房产,总面积300平方米。

4月28日,记者在多家房地产中介网站上发现,政府对上述社区同类销售面积房屋的参考单价为13万/平方米。也就是说,目前涉案房产价值近4000万元。

按照刘高达的遗嘱,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对家庭置之不理,导致夫妻经常吵架。大约在1981年,妻子有了婚外情,导致他们的关系彻底破裂,最终分居。2001年,分居几年后,由于刘高达的生活需要,他雇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化名)做保姆,照顾他的日常生活。从那时起,他们产生感情而同居。

一审法院称,大冲城市花园的3处房产是刘高达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夫妻就三处房产的夫妻财产达成了协议,因此他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刘高达与杨娴琦同居多年未结婚期间存在婚姻关系,且存在过错。考虑到照顾妻子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财产属于刘高达妻子,一套财产属于刘高达的财产,由杨娴琦继承。刘高达妻子和杨娴琦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娴琦与刘高达长期同居,即使有原因,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处置,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量单独捐赠给他人。杨娴琦知道刘高达与其有配偶、长期同居,并接受捐赠巨额财产,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刘高达的遗赠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杨娴琦要求确认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继承涉案的三处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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