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调小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现场录像、查阅档案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司法检验和鉴定等方法,还原事实,查明事故原因。市政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认定书进行了全面审查。
唐山交运局执法人员靳某某、吴某某等人,没有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入治超站检查,而是在治超站对面的行车道上拦截检查,同时未按规定放置发光或反光警告标志,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和反光锥桶等安全防护设施,没有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唐山交通运输局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汽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反光条不合格,临时停车未紧靠路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事故本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在魏某驾驶的机动车后部没有设置车辆尾部标志牌,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纪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追尾前方魏某某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滦南县“1.12”交通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公,漠不关心,也反映出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和事故易发多发。具体来说,这起事故发生后,其中一名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另谋职业,违背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为此,责成县交通局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向全县通报。对于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三大队队长和相关执法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现在是按程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