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男子骑车运载尸体
你能想象一个人骑着车载着尸体的画面吗?在2021年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有网友向记者爆料称,在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有一名男子在柳州北站附近骑一辆电瓶车,而车的前座疑似载有一具尸体。
根据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在事发时,一名男子身穿黑色棉衣,骑着一辆黑色的电动车,以30码左右的时速在道路上行驶,在男子的车座前,有一个人,因为拍摄视频的网友处于黑衣男子的身后,也不敢超车,于是很难辨别男女,四肢瘫软且右脚在地面上拖行,看到视频的人都害怕这个人的右脚被磨出血。
根据另一段视频显示,在一段时间之后,该男子在路口被警察拦下,随后,警察封锁了现场,不久后,还有法医来到现场,在4月29日晚上8点左右,记者联系到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在当天下午确实有此事发生,大约1个小时后,记者再次致电该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排除刑事案件,具体细节不便告知。
在4月30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关于4·29北站路警情的情况通报”:
4月29日下午17时许,解放派出所接到市民黄某报警称:在北站路附近,其搭载的朋友死在电动车上,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经法医现场查看,初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者家属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置中。
绥青新闻评论:
在下午的街头看到这诡异的一幕,想想都觉得不寒而栗,黄某骑车的时候,其搭载的朋友因某种原因死在了电动车上,首先,黄某肯定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次,黄某与朋友同行,在发现朋友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的情况下,黄某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是我们说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比如,是否及时救治、是否及时拨打120求助和是否及时联系朋友的亲属处置。
从网友提供的视频来看,黄某将瘫软的朋友带在电动车的前面,自己紧挨着驾驶,如果黄某明知朋友身体不适或出现某种突发状况,黄某仍然选择向前行驶,并未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那么,黄某就存在一定过错,虽然不犯法,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怎么才算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指因无法预料的原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事件或行为所造成的死亡。
“意外”是指没有预见到实施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是指不以结束他人或自己的生命为目的。意外死亡可分以下几种。
①灾害死:指因一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龙卷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山崩、雪崩、泥石流、飓风、冰雹、雷击等)、空难、海难等所造成的死
②意外事件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造成的死亡.并非出于主观动机,包括交通意外、生产意外、医疗意外以及其他生活中的意外。
③自伤、自残致死:出于某种目的对自己施行伤害行为或采取一些不正常姿势,意外地超过了限度而发生的死亡。如性窒息者用绳索悬吊自己的颈项部、电击或用其他方式(如用塑料袋套头)使自己处于一种暂时缺氧状态来获得反常的性快感,有时可能因措施不当或电流强度过大而发生意外死亡。
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现用于当权人为排除异己而进行的暗杀。
意外保险基本保障: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突然死亡属于意外保险范畴吗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也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它具有短期性,灵活性、保费低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意外伤害的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身意外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2]
人身意外保险短期性
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
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人身意外保险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人身意外保险保费低
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类型
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要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和意愿投保的保险种类而定,一般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着不同的投保金额与投保内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按照投保动因、按保险危险、按保险期年限、按险种结构等进行划分保险种类。按照投保动因划分主要是将个人意外受伤保险划分为资源意外保险和强制性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实施方式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身意外保险承保风险
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具体险种均属此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我国现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平安保险等。
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后者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更大些,故称之为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例如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实际开办此类业务时,大多采取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的方式办理。
人身意外保险多少钱,一般在一百块钱的保险就可以保额五到十万元不等。可以说价值是翻了很多倍,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人去买保险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生在世,意外因素也是很多的,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所以买了保险,万一真的出现意外,那么去医院看病压力也会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