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表示,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支持体系覆盖未成年人的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据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着眼于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重点是修改和完善有关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不能确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义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特困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一,适度扩大残疾类别和等级。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和实际需要,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一级、二级智力和精神残疾”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二级身体残疾和一级视觉残疾”,一级身体残疾”认定为非劳动能力,并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非劳动能力。
第二,完善了“无生源”的认定条件。确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财产应当符合当地有关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抚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界定申请者的收入范围,将原表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第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条件。为解决“以老养残”和“一户多残”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具有三级知识产权的残疾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条件的精神残疾人,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四,适度放宽对未成年人的救助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将专项扶贫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6岁延长到18岁,切实解决特殊贫困人口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面临的生活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前,可以继续享受救助扶助待遇”;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以继续享受帮扶待遇。”
另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核查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鉴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便捷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