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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冷链食品未经防疫消毒不得进行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64

  中新网成都12月9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于9日联合发布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通告,要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通告称,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该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凡在四川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通告强调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据悉,四川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将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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