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内开短租公寓或城市民宿,可不是业主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刚刚,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允许经营短租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短租住房限定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乡村民宿和城市四合院并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首度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外,还得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则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另外,若房屋属于出租房的情况,还得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含有旅馆字样短租房不得在互联网平台发布
规范管理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信息“把关人”,被赋予了核验责任。通知提出,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履行四项责任: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对于核验材料未通过的、房屋位置或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或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该房屋提供信息发布。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子商务法》处罚。
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下单即可入住,无需房主确认”的安全隐患,在规范出台后也有望规避。
通知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短租房经营者不得向其出租房屋。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