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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台新建商品房销售新规:售房时间、车位配建等都有明确规定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2  浏览次数:47

  3月20日,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

  据悉,目前,市房管局正面向全市就该《通知》征求意见。

  商品房销售有了时间限制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预(销)售方案开展销售活动。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

  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

  新建商品房项目设置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标准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说明的,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一致。

  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同户型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并对室内空间布局进行合理提示。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在项目主体建筑外设置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确需拆除的,应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备查。

  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商业、办公、研发、工业等),应当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不得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

  应公示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

  《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非标准户型、噪声污染、已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

  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规定,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

  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认筹、预订、定制、团购、吸纳会员等方式向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新建商品房交付信息公示不少于30日

  新建商品房的交付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及测绘(实测)成果证明文件,应在交付现场、网络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交付前应配合买受人查验所购房屋,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前置条件。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冷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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