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近十年的婚姻生活中,杨某没有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然外出打工,但从未给家庭提供过钱补贴,家庭开支主要靠杨某娘家的资助。当孩子逐渐长大,家庭开销也随之增加,夫妻经常吵架,关系也越来越紧张。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胡某给予经济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婚后全职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故应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给予胡某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外打工的胡某不能满足家庭开支的需要,也没有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因此,除了杨某因全职照顾家庭而放弃了个人发展机会而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外,还应考虑到在婚姻期间胡某应承担的家庭义务。法庭考虑到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结合当地的生活、教育、医疗保健水平和胡某的实际经济情况,酌情确定其经济补偿数额为120,000元。